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统战部门、工商联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联系配合,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及时有力查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商联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损害营商环境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市纪委监委移送。
第四条 市工商联对了解掌握的涉及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向市纪委监委移送。
第五条 对于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市工商联在移送前可以听取市纪委监委联系市工商联的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统一接收市工商联移送的问题线索,并严格按照线索处置规程做好协调处置工作;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市工商联移送的涉及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七条 市工商联应当做好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研判等工作,以书面形式移送市纪委监委。
市工商联移送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应当经市工商联主要领导批准后,出具《关于移送XXX问题线索的函》,并附问题线索的具体情况;移送意见建议,应当经市工商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委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问题线索反映的问题有部分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退回市工商联。
第九条 市工商联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的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一般不反馈处置结果。市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掌握处置结果的,由市工商联与市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协商。
市工商联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的意见建议办结后,市纪委监委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工商联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市委统战部相关职能部门与市工商联要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市纪委监委联系市工商联的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要做好沟通衔接工作,畅通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移送、接收、办理和反馈渠道,提高办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的移送、处理和协作配合中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对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区)工商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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