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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 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张掖市工商业联合会(张掖总商会)来源:中国张掖网发布时间:2020-04-27人气:303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1.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市县区子站、报纸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投资项目清单、省市列重大项目清单、前期工作项目清单,通过招商推介、项目推介等形式向民营企业推介适宜参与投资的相关项目,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开展项目申报,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2.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除国家明令禁止、严格控制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等领域和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需审批的项目外,所有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均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3.推行区域化评价机制。由张掖经开区(含智能制造产业园)、民乐生态工业园区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地震灾害风险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开展区域化评价。对入驻企业、重大项目,不再编制相关评价报告,直接应用区域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张掖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民乐工业园区管委会)

4.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和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一事一评”“一次一评”。通过意见箱、热线电话、聘请企业特约监督员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和意见投诉,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投诉即办”的要求完成整改并及时反馈投诉人。通过督查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了解政策落实及政务服务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及整改情况,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5.优化政府采购程序。鼓励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通过出具保函的形式参与工程招投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流动资金滞留占用。(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办理相关资质。为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提供ISO质量服务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国际Halal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无公害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注册使用等资质办理咨询服务,指导帮助外贸进出口企业完成各类企业及产品资质认证,全面提升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7.加大政策宣传推介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家活动日活动,邀请专家解读宏观政策、部门解读扶持政策、银行推介信贷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活各类支持政策。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发布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8.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合理编制并及时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杜绝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执法扰民;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时,应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9.推动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市场化信用激励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张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收集并向社会公布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的信用评价,对信用评级良好的企业,在公共服务、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优先考虑等便利。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对本领域民营企业社会信用、经营情况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10.支持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制定企业信用修复管理的具体措施,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且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后,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11.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精准有效的支持政策

1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安排财源建设及支持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直接融资、达标上规、技术创新、引进人才、盘活存量资产、降低生产成本、争创荣誉称号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将部分增值收益让渡给社会出资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

13.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上每户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省、市级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名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并降低担保费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

14.扶持发展境外贸易。鼓励智能制造、农产品加工等行业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发展跨境贸易,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对其赴境外参展、品牌宣传、商标注册、开设贸易网点及分公司事项给予支持,对年自营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5.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提升服务功能,在积极争取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定期对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对新考核为优秀的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符合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保证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年利率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优惠贷款。不再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性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张掖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17.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纾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建立债转股企业项目储备库,推动有意向的项目落地实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盲目抽贷、断贷的银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取消其参与财政性资金存储公开招标的资格。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采取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计划、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争取省级中小企业续贷转贷资金等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已形成不良贷款的龙头民营企业,在结清贷款利息的情况下,协调金融机构继续给予转贷、展期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8.加大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每户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企业融资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单项评估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

19.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政策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政策规定,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生产的企业,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标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20.强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保障。对省、市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对符合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21.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跟进确认,按程序向省上相关部门申报,积极争取大工业生产用电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积极申报争取生产用电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张掖供电公司)

22.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对诚信等级较高、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对连续3年取得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的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再缴纳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优化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机制。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取消资历、台阶、论文、外语和计算机等限制,特别优秀的民营企业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省内有效高级职称资格(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4.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力度。每年组织不少于50名民营企业家到全国知名院校培训学习,提高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民营企业家思想政治教育,在各级党校或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培训班,市、县(区)每年培训不少于300名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服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四、强化政策落地服务保障

25.健全完善联系服务机制。建立“一名市级领导、一个市直部门负责人、一家银行负责人和一个区县负责人”的联系服务机制,选择100家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大、规划目标明确的民营企业和一批商会、协会进行联系帮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评价部门履职尽责、支持民营企业等情况,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现实困难和求助事项(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各县区委、政府)

26.畅通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渠道。企政策制定时要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力选拔优秀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兼职,邀请优秀企业家列席列席有关会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委、政府)

27.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把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全市党的建设总体规划,深入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质量。对积极支持党建工作、作用发挥明显的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民营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额返还民营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

28.建立民营经济政策落实考评机制。制定以政府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为主要权重的政策落实考评办法,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调查评价,并将评价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落实政策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级负担,甘州区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20%,甘州区承担80%;财政直管县所需资金由县级承担。同一项目享受各级财政资金奖补,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以上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主。各牵头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各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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