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新时代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理论的创新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政策思路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举措,符合经济发展中收入差别变动规律,在推动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的同时,避免了收入分配两极分化。2008年前后,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程度已越过最高点进入缓慢下降阶段,收入差距趋于缩小。发挥这一显著制度优势,有利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决定了在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全体人民和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并获取相应收入。因此,公有制经济中必然实行按劳动贡献取得收入的分配制度,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决定》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强调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现实针对性和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必将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从而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动力。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深化,参与社会生产的生产要素内容在扩大、贡献在增加。例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迅速发展,知识、数据的生产、积累、整合和分析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决定》在重申以往确定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之外,增加了一些新阶段推动经济发展的新生产要素,如知识、数据等。明确知识和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掌握和使用者按贡献取得相应报酬,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经过实践证明有效可行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创造热情,推动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新动能不断壮大。
随着经济发展阶段提升和收入水平提高,我国有了更好的条件和基础加大再分配力度、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更好展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需要更多运用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因此,要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同时,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
我国城乡、区域、产业间的收入差距,构成总体收入差距的主体部分。比如,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占总体收入差距的50%以上。城乡、区域、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是发展差距的直接反映。因此,要促进经济平衡发展,从解决城乡、区域及产业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入手,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决定》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加强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有助于更好促进城乡、区域、产业间平衡发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作者陈宗胜,南开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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