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第九条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
第十条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专利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为5万元。
奖励经费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甘肃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甘肃省专利奖参照同级科学技术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奖的技术得到进一步转移转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甘肃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专利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甘肃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和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11号令《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严格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问责追责。
三、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企业专项债券等产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开发续贷产品。
(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比例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制度,鼓励支持早期创新创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专业化基金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存在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过渡性机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适当放宽考核指标要求,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对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方案、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指标权重,安排专项激励费用;鼓励对小微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加大对基层机构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占比;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落实规范服务收费政策。
四、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一)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落实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门槛,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同时推进相关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三)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四)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走市场化、公司化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设道路,使其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推进国家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的实施和运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优质企业融资。
五、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网络。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专利导航,助推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布局,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围绕要素汇集、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分别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推进发展“互联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大力推动降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
六、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息等各方面中介服务质量水平,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积极推进银商合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三)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人才待遇政策保障和分类评价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四)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优化海关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双多边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等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小企业中心”。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加强支持和统筹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调研,并按照分工要求抓紧出台解决办法,同时对好的经验予以积极推广。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二)加强工作督导评估。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督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为做好2019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利企便民、转变干部作风等要求,按照“立足实际、解决问题,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总体思路,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难点”,以加快审批、联通数据、完善监管、优化服务为重点,以“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为抓手,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全力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下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一律取消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企业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2.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投标、土地竞拍等。
3.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优化企业登记注册、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其中:企业注册登记3天、公章刻制1天、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1天)。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取证时间压缩至平均7个工作日,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
4.按规定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仅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内容,核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企业只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5.凡列入“最多跑一次”清单的涉企事项,需要进一步跟进的,由受理部门上门服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与中小微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6.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评估、检测、保证金等费用,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加强涉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禁止垄断性行业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凡违反收费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要退还违规收费,并对收费企业给予违规收费金额的等额赔偿。对拒绝赔偿的违规收费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违规收费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7.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8.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学确定抽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有效防止扰民扰企。省级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辖区内联合执法。抽查事项、结果全部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指导中小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9.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开展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企业正常生产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促使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予以听证,并向社会公开。
10.认真落实《甘肃省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对涉案企业不得超范围、超额度、超期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能够保证侦查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宜查封、扣押、冻结。
二、加大财税支持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2.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按规定享受专项补助和奖励,按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3.加大对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支持力度。积极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并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利用现有政策和专项资金等给予一定奖励。
14.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不来即享”。
15.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强化融资服务
16.充分发挥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用,归集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社、法院等部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和公示机制,搭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企业信息交换共享、查询和应用水平,便于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等查询。
17.落实国家“两增两控”政策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单列的普惠型(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自主制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管理目标,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18.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优先为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
19.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加强后续督导,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支持发行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加大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绿色债券,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序拓宽融资渠道。
20.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对于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引入“税务+担保+银行”联动机制,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应积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完善中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签约银行推送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合作银行加大对纳税信用良好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已贷已担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披露机制,对失信企业纳入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名录。借助大数据、云平台、区块链等技术,推出“税e融”“小微快贷”“惠懂你”等线上信贷产品。
21.落实续贷政策要求,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对小微信贷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相关产权、物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权益的确权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动产、股权、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和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大力推动网贷通、经营快贷、特色产业担保贷、惠农担保贷款、戈壁农业周转贷等适合中小微企业自身特征的融资产品。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积极推广运用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续贷业务产品,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22.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行过桥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
23.通过中央奖补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对全省政策引导性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促进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24.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互联互保,建立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认真做好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政府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注资力度。
25.鼓励和引导省内大中型企业主动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系统对接,支持银行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线上融资业务,促进资金的循环和周转,降低融资成本。动员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及核心企业注册、开通、使用中征平台。政府采购部门要及时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可得性和效率。
26.建立“政保贷”联动机制。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稳步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27.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因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建立“政银企”新型合作机制。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健全省、市、县三级产融合作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分领域、常态化、多形式的开展“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专业性融资对接服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等。
29.构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出资入股本地区担保机构,增强省、市、县三级融资体系担保能力。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承贷行(社)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在国家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30.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融入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以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为主导,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出资,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我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军民融合、数据信息、先进制造等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重点项目,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生态保护和新业态培育,强化绿色金融支撑。
31.设立省级产业并购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降低经营成本
32.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33.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全省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0.0768元/千瓦时。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直购电交易政策。精准实施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电价支持政策,对58个贫困县1490户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新增生产用电价格,在2020年底前降低0.10元/千瓦时。对纳入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电价0.28元/千瓦时。
34.全省高速公路在2019年5月前实行载货类车辆全计重收费。继续执行货车电子缴费(ETC)通行费优惠政策。合并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2019年上半年实现我省货运车辆异地检测,并适时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35.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对发生新的拖欠现象的国有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政府拖欠不还的,上级财政要采取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清欠;对政府部门拖欠不还的,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惩戒。
五、加大培育力度
36.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名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
37.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设立“个转企”专门办理窗口,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指派专人负责,在登记程序、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登记等方面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通道”服务。
38.实施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培育行动计划。主管部门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市州“规下转规上”给予奖励,市州统筹省级和本级相关资金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每年遴选一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予以科技经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投身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服务业,优化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39.引导、鼓励和辅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培育库,在股份制改造、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0.建立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完善区域优势产业生态体系。围绕十大生态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建立以优势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的专业化配套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以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示范,依托龙头企业的行业优势,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新型合作模式,连接和打通集群内外企业数据链和资金链,强化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逐步形成大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有机联系、融通发展的格局。依托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载体,重点打造以地方特色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为引领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区,提升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集聚发展水平。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中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加快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产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环境成本和化解环境风险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41.深入实施以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老字号等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和品牌企业。做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依托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平台,积极宣传甘肃品牌。鼓励优势产业和产业聚集区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和“甘肃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大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名牌产品培育和“三品一标”认证力度,形成一大批农产品知名品牌。
42.建设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43.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制定科技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鼓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标准制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4.支持中小微企业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科技发展专项等现有专项、兰白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等现有基金和发放科技创新券,采用项目支持、参股投资和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和项目给予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5.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照现行规定给予奖补。
46.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职工人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47.搭建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将引进大型企业、龙头企业与优质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相结合,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投资与贸易相结合。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为主导,组织省内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强化人才支撑
48.设立人才奖励基金,重点用于省内金融企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或优秀人才团队。
49.对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50.中小微企业特殊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受学历、专业、论文、台阶等限制,开通政策“绿色通道”。对纳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举办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纳入全省百万职工素质提升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参与“甘肃省技术能手”的评定。
51.将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纳入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52.按照“企业负担一些、平台让利一些、财政补贴一些”的原则,出台中小微企业“上云”鼓励政策,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服务券等形式吸引中小微企业“上云”。中小微企业通过省属云服务平台免费“上云”。
53.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财会、税务、法律、资产评估、信息等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服务和质优价廉的公益性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搭建“银财税企”等多种形式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补等形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
54.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省级枢纽平台、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定期对平台网络各单位服务业绩、数据报送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奖励机制。
55.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市县整合资源,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发挥重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市县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八、加强组织保障
56.市、县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中小企业工作机制。省、市、县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统一受理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办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57.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业政策专栏,及时发布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权益保护等各类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58.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开展“优秀中小企业家及中小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统一授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强化对工业企业精准服务,推进全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原则。
??(一)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推动企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注重提质增效,促进转型升级,加快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工业企业综合实力。
??(二)政府推动、市场倒逼。通过分类管理工作,切实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资源要素向高端高质高效企业集聚,倒逼低质低效企业转型升级。
??(三)转型服务、优化管理。加快服务型政府转变,完善政策制度,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效益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制度化管理。
??(四)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结果客观,动态管理科学。
??第四条 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划分类型。
??按企业综合实力、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综合加分等5项14个指标分行业综合计分。
??各工业企业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分为A、B、C、D4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指在企业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范围(在行业计分排名前10名、综合计分排名在前1000名内的企业优先列入)的综合效益好的工业企业;
??(二)B类(鼓励支持类),指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好、在企业评价得分排名前20%—80%(含)范围的工业企业;
??(三)C类(改造提升类),指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在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倒数5%(含)—20%范围的工业企业;
??(四)D类(调控转型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在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倒数5%范围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凡企业在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A类除外):
??(一)海外建厂投资实现全球资源配置的跨国公司;
(二)列入国家或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全国行业“小巨人”、“隐形冠军”;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五)获得2项(含)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六)荣获省级及以上绿色、创新等示范企业称号;
??(七)实施了5000万元以上重大技改项目。
??第六条 凡企业在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分类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D类除外):
??(一)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存在重大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引发较大(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四)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凡企业在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认定后,只参与分类评价,不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被兼并重组;
??(二)C、D类已实施质量效益提升重大投资项目。
??第八条 在管理周期内,工业企业符合提降档条件的实施档次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 分类评价范围指标办法
??第九条 分类评价范围和管理周期。
(一)全省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全省范围内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每2年组织一次分类评价,在评价当年6月30日前完成,评价数据以上一年度为准,管理周期2年。
??第十条 分类评价办法。
??(一)分类指标。
??1.综合实力(30分):包括资产总额、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金;
??2.协调发展(25分):包括工业总产值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实现利润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费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创新发展(20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占企业总投资比重、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4.绿色发展(20分):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5.综合加分(25分):对企业行业地位、研发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上市培育、两化融合、质量、标准、守合同重信用、品牌、环保信用、诚信纳税、在全省脱贫攻坚帮扶工作中无偿投入等予以加分。
??(二)计分办法。
1.按行业进行分类评价,每个行业作为一个独立评价单元。
2.根据各行业特点、政策导向、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所评价的企业所在行业各项评价指标分别赋予权重。
??3.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按全省各行业上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设定。
??4.根据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综合得分排名。
??5.计分公式。
??综合实力(30分)。
??资产总额、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总额、上缴税金指标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得分:(附件1)
??某项指标得分={1+(该企业某项指标值-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指标权重系数×基准分;
??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15。
??协调发展(25分)。
??工业总产值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实现利润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费率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得分:(附件2)
??某项指标得分={1+(该企业某项指标值-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指标权重系数×基准分;
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费率得分=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企业应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指标权重系数×基准分;
??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12.5。
??创新发展(20分)。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占企业总投资比重、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得分:(附件3)
??单项指标得分={1+(该企业某项指标值-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指标权重系数×基准分;
??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10。
??绿色发展(20分)。
??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得分:(附件4)
??单项指标得分={1+(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该企业某项指标值)÷企业所在行业该项指标平均值}×指标权重系数×基准分;
??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10。
??综合加分(25分)。
??对下列项目予以加分(每项只取最高分项,不重复得分,各加分项累计加分):
(1)行业地位:世界500强4分,中国500强3分,中国民营500强3分;
??(2)研发机构:国家级3分(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1分(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中心);
??(3)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3分,通过二级评审2分,通过三级评审1分;
??(4)上市培育: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企业、已进入主板上市过会企业1分,新三板上市企业及已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辅导期企业0.5分;
??(5)两化融合: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1分,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0.5分;
??(6)质量:中国质量奖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1.5分,省政府质量奖1分;
??(7)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1分、国内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0.3分、国家标准0.3分、行业标准0.3分;制定企业标准0.3分;
??(8)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1分,省级0.5分,市级0.3分;
??(9)品牌:(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2分,甘肃名牌1分;
??(10)环保信用:诚信企业2分,良好企业1分;
(11)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
??(12)在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中无偿投入;
??大型企业:5000万元以上4分,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2分,1000万元(不含)以下1分;
??中型企业:2000万元以上4分,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分,500万元(不含)以下1分;
??小型企业:500万元以上4分,100万元—500万元(不含)2分,100万元(不含)以下1分。
第三章 差别化管理
??第十一条 对A、B、C、D4类企业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建立领导包抓联系企业制度,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绿色服务通道,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
??2.优先保障企业在扩大投资、新上项目时用水、用电及排污指标;优先保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3.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
??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优先减免企业整合重组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配套费;
??5.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和担任社会性职务;对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给予优惠政策;
??6.优先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7.优先推荐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二)B类企业(鼓励支持类)。
??1.确定领导包抓责任,督促和帮助企业制订具体的提质增效计划,强化计划跟踪与督查,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重点帮扶;
??2.继续支持享受现行各类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推荐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3.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新技术应用、“零增地”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投资额,优先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联合申报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平台;
??5.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工程建设;
??6.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投资额度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研究支持。
??(三)C类企业(改造提升类)。
??1.督促和帮助企业限期制定改造提升计划,并加大跟踪与督查力度,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咨询、税收辅导等服务;
??2.引导企业开发生产高质量、高水平的新产品;
?3.引导企业开展产能置换,禁止落后产能扩张;
??4.引导企业开展节水节能减排、工艺设备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
??5.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向高端高质高效的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
??6.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7.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投资额度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研究支持。
??(四)D类企业(调控转型类)。
??1.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控转型行动方案;
??2.依法依规对落后产能实行金融压缩政策,逐步减少金融支持;
??3.支持企业向高端高质高效方向转型转产;
??4.加强能耗对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专项执法,严格实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5.不支持企业向低端低质低效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
??6.对连续2年列入整治限制且确属调控转型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限期完成关停并转。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在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协调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由省工信厅和省政府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分管企业分类评价管理的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工信厅分管企业分类评价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工作。负责评价体系的提出和修改完善、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分类结果的汇总及相关协调工作、评价结果的纠偏与更正。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上报等相关协调和审核工作。将省属企业分类评价结果纳入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相关综合指标的审核。
省科技厅:负责提供拥有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技术奖企业名单。
??省人社厅:负责提供审核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数据。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累计受到10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名单;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未达到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名单。
??省水利厅:负责审核纳入评价范围内企业上年度的综合水耗等相关考核数据。
??省应急厅: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连续3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2次(含)以上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纳入评价范围内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甘肃名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名单及获得时间,以及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及日常联系人及电话。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地区代码、所属行业代码、行业主要指标等企业基础数据信息,审核纳入评价范围内企业上年度的资产总额、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金、全员劳动生产率及综合能耗等相关考核数据。
??省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名单,负责企业金融支持的统筹协调。
??省医保局:负责提供审核企业医疗和生育保险数据。
??省税务局:负责提供纳入评价范围内工业企业评价期间规定范围内各类税收(费、基金)、社保费征缴的分类数据及总额。
??应评价的工业企业按照相应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市州(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应评价的工业企业数据,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报送的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单位(机构)开展工业企业分类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分类管理周期内,根据分类评价的结果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全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措施,各市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积极争取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补助
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积极主动争取中央调剂金补助给予我省更多倾斜。认真落实好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已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征缴方式,规范征缴流程,优化征缴服务。省级人社、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市州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明确强调“三个没有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在11月6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会议要求,把近年来最高检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文件”(2016年2月《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1月《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2月《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随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梳理了11个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这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对于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工作指导作用。
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三是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关于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最高检强调,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最高检强调,要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不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最高检强调,一是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二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关于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关于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最高检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关于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一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三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四是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三是充分体现“从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大司法办案和服务保障力度,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最高检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的法律政策适用,以便更好地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积极营造兴商、富商、安商、护商、亲商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和释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甘发〔2018〕1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公布企业和群众窗口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核准等事项,尽可能地在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建设、投资运营等方面精简审批手续、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让企业抓住发展机会。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进行名称登记预先核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等流程,今年年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深化简易注销改革,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打破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限制及壁垒,着力释放场地资源。(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适当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条件,鼓励民营资本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民生领域投资兴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和充实PPP项目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实施一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民企陇上行”“兰洽会”“张交会”等大型招商活动为平台,结合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产业链配套开展精准招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给予奖励补助。建立领导干部引荐项目机制,市、县区招商引资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引荐项目或企业备案建档,并建立对接分流和落实机制,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和跟踪服务,全程公开办理进程,切实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牵头单位: 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
(四)着力降低经营成本。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授权设定、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复交叉设置的涉企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类认证、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大幅降低要素成本,将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健全政府贮备用地制度,统筹安排项目用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预留用地,提高企业用地审批效率。努力降低物流成本,鼓励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搭建面向社会的跨行业、跨区域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合理解决快递物流配送车辆进城难问题,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停靠管理。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五)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强政策引导,对行业相近、潜力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以大带小”,打造各种形式的“联合舰队”,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集团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按照十大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文化旅游、中医药三大产业,积极发展清洁生产、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三大产业,抓住市场机遇鼓励发展信息数据、先进制造、通道物流和军民融合产业。支持企业加快股权改造步伐,明晰企业产权,创造条件争取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达标上规,对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以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六)鼓励科技创新。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采取无偿资助、积极争取省级科技创新券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联合研究开发新产品,促进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发展。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七)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出清僵尸企业,盘活闲置资源,鼓励民营企业参股控股国有企业,既为民企拓展空间,又为国企增添活力。在资源开发、精深加工、特色优势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组建一批体制新、机制活、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国资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三、重点破解融资难题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筹集资金壮大应急周转金规模,提高使用效率,切实解决企业贷款到期转贷周转问题。充分发挥好市、县区两级建立的政府担保基金以及在市农投公司、市供销社、市县工业园区建立的担保基金作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积极完善并认真落实支持企业盘活资产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资产量化、有形化、资本化,变无效资产为有效资产,提高土地、房产、林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率。(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九)提升直接融资能力。积极开展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和挂牌的辅导,支持发展潜力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转让等方式融资,对挂牌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省级、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补助,降低和弥补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财务成本。(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张掖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规范融资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各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调整还款期限、贷款展期、办理再融资等手段,帮助暂时还款困难企业减轻还款压力,切实解决惜贷、抽贷、断贷等现象发生。禁止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张掖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一)做好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将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有更大突破。签约银行制定和完善适合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缩短放贷审批时限,加快放贷速度。(牵头单位:市非公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张掖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张掖农商银行、甘肃银行张掖分行;各县区政府)
四、大力优化法治环境
(十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以“信用中国(甘肃·张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载体,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三)落实平等保护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财产,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严格执行国家对涉嫌违法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
(十四)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机制。加大法院执行力度,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等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
五、持续优化服务环境
(十五)建立政企对话交流机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商(协)会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到所联系的企业和商(协)会调研或现场办公每年不少于2次,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所联系企业和商(协)会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落实重点项目领导包抓责任制,实行月、季定期调度,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坚持“一企一策”,推行现场办公,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非公办;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
(十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执行落实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联系沟通,落实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人才引进等政策,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心和抢抓机遇做大做强的决心,规范有序交往,实现“亲”的目标。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吃请、不贪腐、不推诿、不走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请吃行贿、不欠薪逃税,严格遵纪守法,守好“清”的底线。市县非公办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对损害企业权益和营商环境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非公办、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
(十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家培育体系,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分年度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全员轮训。每年筛选确定100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赴市外知名院校学习培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对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八)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增强法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大力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支持、保护企业家成长的浓厚氛围。开展全市“五型十佳”企业和“十杰百优”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发挥优秀企业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非公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十九)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强化社会责任,培育一批拥有优秀企业文化的非公有制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扩大开放,推进合作,推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开设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题专栏,利用培训、研讨、座谈、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融资、人才、用工等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七、积极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调整加强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力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协调和推进力度,为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承担责任,确定专人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全力推动落实的工作局面。(牵头单位:市非公办,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成效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健全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督查、考核及统计评价机制,强化对各县区、各单位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考核力度,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地成效进行评估,充分运用督查、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每季度末向市非公办书面报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督查考核局、市非公办;配合单位: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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